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不同意离婚证据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法律分析: 1、重婚或同居等事件被另一方发现,向另一方道歉的书面文书,如保证书等;  2、所在单位发现一方有婚外情,对其生活作风问题进行处理的材料;  3、一方与第三者的书信往来、所发短信息和聊天记录等;  4、双方就离婚问题进行交谈时对方表示同意离婚的录音;  5、一方与第三者出双入对、拥抱等行为的照片;  6、有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  7、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对双方所作的调解记录;  8、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报警后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笔录,证人证言等;  9、一方吸毒或赌博的证据,如证人证言,有关机关进行处理的证明等;  10、双方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1、一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如长期在医院治疗的病例等;  12、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