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概述:适用补充适用、公平适用、适当限制、过失相抵和法官自由裁量等原则,以保护受害人权益、制裁侵权人,并实现公平正义。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后果、侵权人获利、经济能力和生活水平等因素。
法律分析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考虑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结语
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应补充适用原则,通过非金钱赔偿和金钱赔偿方式,保护受害人并制裁侵权人。公平适用原则要求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同时给予受害人适当赔偿以弥补其精神损失。适当限制原则则对金钱赔偿数额进行限制,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过失相抵原则允许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保持民事责任承担的公平性。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允许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行使裁量权,但应依据公平正义、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做出正确决策。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中,需考虑多种因素,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以及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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