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保自负,指参保人用于支付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门诊账户支付不足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及重疾医疗补助时,由个人按照比例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2、医保自费,指未列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使用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使用了基本医保诊疗项目不予报销的部分的医疗费用。
门诊自费医保报销:
携带本人身份证、发票、住院证、费用清单去医保部门报销即可。
门诊补偿比例: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个人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自付:
乙类项目自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三个目录”内甲类项目,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纳入报付范围;“三个目录”内乙类项目,先按个人自付比例自付一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乙类项目自付纳入大病医疗保险。
分段自付: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就诊医院不同等级,基本医疗费用按不同比例报销,报销完剩余部分为分段自付。分段自付纳入大病医疗保险。
个人自理:
在参保地以外发生住院费用(包括办理或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在省外住院就医的,不包括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住院就医的)都由参保人先行负担符合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的10%,为先行自理费用。自理费用不纳入大病报销范围。 异地就医中按照不同就医方式,自费、自付项目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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