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额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应归婚前财产。若房产证上有配偶名字,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有产权份额,分割需考虑各方贡献等因素。
法律分析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获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在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婚后取得的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份额并不一定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如果有协议则按照协议执行,如果没有协议,则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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