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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聚众哄抢罪区别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抢劫罪与聚众哄抢罪的区别在于客体和行为方式。抢劫罪涉及公私财产和人身权,是一种双重行为。而聚众哄抢罪主要指聚集多人公然哄抢公私财物,不采用暴力手段。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打砸抢的区别在于程度和暴力性质,前者是独立罪名,后者不是。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前者是公私财产,后者是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分析

一、抢劫罪与聚众哄抢罪区别

抢劫罪聚众哄抢罪的区别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从客体上看,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人身权,聚众哄抢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在客观方面,抢劫罪实质上是一种双重行为,由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方法行为指的是为了能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行为;目的行为是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当场夺取财物的行为。而聚众哄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哄抢是指在首要分子的鼓励、指挥下,一哄而上,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但是不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的方法,否则就构成抢劫罪。

二、聚众哄抢罪的概念

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聚众哄抢罪。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哄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聚众哄抢罪该如何认定

(一)聚众哄抢罪与刑法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的界限

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轻微暴力,也不针对人身,后者则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抢,是一种破坏性更为强烈的严重犯罪,暴力色彩极为明显、浓厚;前者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后者则不是独立的罪名。

(二)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限

前者客观方面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表现为聚众扰乱各种公共场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动,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后者则不一定。

结语

抢劫罪与聚众哄抢罪在客体和客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抢劫罪涉及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而聚众哄抢罪仅涉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社会管理秩序。抢劫罪是双重行为,包括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来劫取财物,而聚众哄抢罪则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一哄而上夺取财物,不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聚众哄抢罪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哄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与聚众打砸抢相比,聚众哄抢罪不使用暴力手段且不针对人身,而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相比,聚众哄抢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准确理解和认定聚众哄抢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界限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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