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的时限、依据和申报条件。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依照该办法执行。根据第三条,出租人应在出租房屋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并报送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若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租赁关系,则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名单。
法律分析
一、关于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时限
办事期限:立即处理
二、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审批依据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
三、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申报(登记)条件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并报送下列信息:(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结语
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时限为立即处理,办理审批依据为《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出租人应自出租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并报送相关信息,如终止租赁关系,则需在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名单。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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