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先与商家协商解决、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些途径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先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如果消费者协会调解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向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 消费者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针对不同的产品,这个“商家”的概念也不尽相同。当地专门设立的的客服、售后部门解决。因此,商家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物业管理方的约束。因此,在与柜台经销商协商不成一致时,消费者也可通过其所在的商场管理方寻求解决问题。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当消费者与商家不能通过协商一致解决问题时,则应该找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不过,消费者协会只能作为调解方,其并不具有实际的行政和执法权利。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当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仍然没有结果时,消费者可到相关行政部分去申诉。这里的行政部门,主要指的是工商局。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通过行政机构的干预,消费者仍会取得满意的处理结果时,可向西安本地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进行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方式仍解决问题时,消费者便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处理,这也是处理问题的最终方式。
拓展延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当建立调解制度,通过调解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自愿、合法原则:消费者协会调解应当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的,并且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平、公正原则:调解过程应当公正、公平,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合法合理原则:调解协议应当是合法、合理的,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4. 及时、高效原则:调解过程应当及时、高效,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原则,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在调解流程中应当遵循这些规定,以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协会也应当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结语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在解决过程中,消费者可以先与商家协商,商家活动受到物业管理方的约束。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商场管理方寻求解决问题。不过,消费者协会只能作为调解方,不具有实际的行政和执法权利。当通过以上方式仍无法解决问题时,消费者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