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如下:
1、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2、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4、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股权变动法律责任:
1、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变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
2、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相关方恶意串通,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4、相关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变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5、相关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承诺义务的;
6、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涉嫌内幕交易的。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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