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法定程序过继收养的,养父母子女之间成立收养关系,收养关系与一般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一样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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