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仲裁机构具有效力、对法院具有制约力,订立时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约定仲裁事项超出法定仲裁范围的、胁迫对方订立的,属于无效的仲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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