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具体如下: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医疗事故人身损害案件如何举证
(一)患者的举证责任患者必须承担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起诉时必须要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具体包括:患者与医方存在医疗服务关系(如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证据),接受过医方医疗行为,并因此受到人身损害。患者对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由无因果关系、医方有无过错方面的举证,则是一项可选择的权利。就是说,患者对此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即使不举证,也不必承担此项“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规定需要重点理解的是“及”字。根据医疗事故的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的原理,医疗机构只须证明医疗行为不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之一即可免责,因此,对于“及”字的理解,在此处应作“或”而不作“和”解,即医疗机构只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而不需要同时证明既存在因果关系又有主观过错。
医疗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如何举证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在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或过错,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如何举证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人身损害医疗事故分为几级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外,受害者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和医疗费用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内容由 游潘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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