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转移登记的提供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档案。(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市的提供法定证明、凭证。(六)《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七)交验机动车。(八)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且在《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九)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第三联原件。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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