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诉状
原告: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现为XXX单位工人,住XX区XX楼X楼X号。
被告:XX执行局。
被告: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唐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冻结,终结强制执行措施。
2、对执行局已执行扣划的拍卖资金XXXX元,属于申请人的XXX元,进行执行回转,追回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XXX公司的员工属于该公司小股东。因市场等原因,XXX公司几年前就已经停产放假,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收入。XXX员工把家庭部分财产存放在XXX公司院内。
近几年,XXX公司因多起债务纠纷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法院查封XXX公司,并把存放在公司院内的XXX家庭财产当成公司财产进行核算执行拍卖。致使申请人家庭财产受损。
申请人认为:
一、执行局在查封执行的XXX公司财产在界定不清的前提下,把XXX存放在XXX公司的私人财产算成公司财产。严重损害XXX员工的个人权力。
二、执行局对XXX公司内属于XXX家庭个人财产的拍卖,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X条第X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以及《执行规定》第X条规定。
申请人是实际上的案外人。
综上,申请人请求法院:
1、应立即停止拍卖申请人财产的行为。
2、对执行局已拍卖部分应依法执行回转并弥补申请人的损失。
此致
XXX法院
具状人:XXX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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