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地地税部门决定,我省免征标准统一按1.9万元执行。超过该标准的部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下简称“四金”),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以上扣除项目按解除劳动合同后实际缴纳的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扣除标准由各地地税部门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缴纳标准执行。具体计算方法为:以个人取得的收入减去允许扣除项目(1.9万元和“四金”)后的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收入,再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我省统一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后,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月应纳税额,再乘以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即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按政策规定只能按12年计算,故确定“四金”扣除额为:2000元×12个月×6年=144000元。
(2)确定应税收入额:250000—19000—144000=87000元。
(3)工作年限已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故确定月应税收入额:87000÷12=7250元。
(4)确定月应纳税所得额:7250—1600=5650元。
(5)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故确定月应纳税额为:5650×20%—375=755元。
(6)该笔收入应纳税额总计为:755×12=9060元。您该笔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9060元,应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标准1600元/月。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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