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1.车辆无法达到交管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
通过环保部门的审验 2.使用年限超过8年 3.其他经财政批准报废的车辆
对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车辆无法达到交管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 通过环保部门的审验 2.使用年限超过10年。
1.单位提出车辆报废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市教委审核并转报市财政局审批
2.市财政局根据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核实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批
3.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准备交车材料并联系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接收车辆。
4.北交所按规定核实单位提时接收车辆,并出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回收证明》
以下简称车辆回收证明)。车辆回收证明一式四份,北交所留存一份,交给单位三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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