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离婚后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如下: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子女的,应当由生父母抚养,即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与生母或继母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并取得生父母同意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对于长期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由于与继父或继母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不能因继父母离婚而自然解除。当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时,虽然人身关系可以依法解除,但继子女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时,应继续承担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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