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新规如下:
参保人员最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最低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其中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
自医保制度实行起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当地医保运行年限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故不能办理退休的人员,可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保费。
缴费信息如下:
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低缴费年限和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均达到上述规定的,其参保身份变更为退休,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可按在职转退休时的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后,参保身份变更为退休,补缴的职工医保费不补划个人账户,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能一次性补缴的,继续按在职人员身份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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