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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的生效要件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第一,购物网站商品展示页面属于广告,其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第二,顾客下单的行为属于发出要约,网店的承诺系以发货确认邮件或发货的行为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与意思自治,网络购物中商家事先拟定的“订单确认邮件——发货确认邮件”两步走的步骤,属于格式条款,但并不属于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在与不同当事方进行交易前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购物网站因标价错误或缺货等原因而不发出发货确认邮件、取消订单的,属于不予承诺、撤销要约邀请,只要其不存在欺诈等违法情形,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一、网络购物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网络购物合同属于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纸质书面合同相比有3个特点:

1、网络购物合同形式特殊

网络购物合同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之分。网上数据电文具有易改动性,在考查其证据效力时,要分析数据电文在生成、存储和传输过程中方法的可靠性。

2、网络购物合同缔约意思表示电子化

以传统的方式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采取的是面对面的磋商式商业交往方式,而在网络购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所作出的要约、承诺等意思表示通过计算机完成,意思表示电子化。

3、网络购物合同的订立主体不确定

网络购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的数据电文处理的,对于交易主体的真实信息无从判断,只能依靠网络数据,具有不确定性。

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履行地如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双方在发生网购纠纷时,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约定在卖方住所地、买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点中选择一处作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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