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适用裁定:
1.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被驳回起诉的。
4.申请保全和先予执行的。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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