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使用标准: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使用假币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伪造货币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伪造货币罪的定罪标准是指在法律上确定一个人是否犯有伪造货币罪的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伪造货币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存在伪造、变造或者仿造货币的行为;其次,伪造的货币必须具备一定的伪造程度,即具有误导他人的能力;再次,伪造的货币必须具备一定的数量,即数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最后,伪造货币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只有当以上条件都满足时,才能认定为伪造货币罪成立,进而进行定罪。伪造货币罪的定罪标准的明确性和合理性对于维护货币市场秩序和保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持有、使用明知是假币的行为,根据数额的大小进行定罪处罚。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伪造货币罪的定罪标准的明确性和合理性对于维护货币市场秩序和保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实施办法的制定】票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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