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应该是使用“文化体育业”的发票,税率是营业额的3%。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十五条 文化体育业税率:3%。
征收范围:文化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体育业:举办各种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常见征税业务:表演:单位和个人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播映: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讯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不包括广告的播映业务。电台、电视台有偿性的节目收费按“播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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