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孩子的一方,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虽然父母其中一方存在遗弃孩子的行为,但是双方已经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共同同意将孩子交给之前遗弃过孩子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之前实施过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也可以获得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第二种情况是指,双方无法就抚养权问题达成合意,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举证证明一方存在遗弃孩子的行为,法院为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着想,通常不会将抚养权判给遗弃的一方。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形。例如:遗弃行为是迫不得已,而且迫不得已的行为有正当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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