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非法收养的处理如下: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一千元处理。2、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处理。3、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比照子女数处理。4、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未达法定生育间隔期收养的,按提前生育处理;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收养的,按多生育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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