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一般来说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然而,随着我国法制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的一些新的经济主体,他们的行贿行为如何定性?究竟是按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需要我们给其一个清晰的界定。在认定单位行贿犯罪时,重点是确定犯罪主体是否具备单位主体身份、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如是则构成单位行贿罪,反之则构成行贿罪。下面对几种特殊单位行贿行为的定性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一)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该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都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现行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模式的股东虽然只有一个,但是该股东也只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和公司两者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个体,一人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意志,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这一点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致。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属于刑法第30中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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