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法律分析
普通合伙能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此外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拓展延伸
普通合伙的劳务出资方式的法律可行性研究
普通合伙的劳务出资方式的法律可行性研究涉及对普通合伙的法律规定和劳务出资方式的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根据普通合伙的法律框架,合伙人通常以资金或财产出资,但是否可以接受劳务作为出资方式尚存在争议。该研究将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判例和学说,评估劳务出资是否符合普通合伙的法律要求和限制。同时,研究还将考察劳务出资方式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方案。通过这项研究,我们将为普通合伙是否能进行劳务出资提供法律上的准确指导。
结语
普通合伙的出资方式多样,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对于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其评估办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载明。此外,如果需要对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进行评估定价,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针对普通合伙劳务出资方式的法律可行性研究,将深入分析法律规定和劳务出资方式的可行性,并评估其符合法律要求和限制的程度。同时,还将探讨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普通合伙的劳务出资提供准确的法律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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