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1、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2、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3、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4、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一、葫芦岛市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制度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均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住院分娩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助产机构签发。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所在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每联都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印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章式样应报省卫生厅备案,同时送同级公安部门备案。
二、80年的出生证明怎么开
根据政策,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任何机构不得为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儿签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的各种版本《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以前的出生证无法补办但可公证,如果1996年以前的出生证遗失,则需要凭户口本和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建议到户籍所在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后作为有关用途,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