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只有以下款项,允许可以直接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而且单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工资收入,证明材料为: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金,证明材料为:奖励证明。
(三)劳务收入,证明材料为: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金融业等,证明材料为:证券公司、期货、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个人债权产权转让,证明材料为: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企业向个人的借款,证明材料为:借款合同。
(七)保险理赔费用,证明材料为: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退税收入,证明材料为: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其他合法款项,比如:分红、派息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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