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章,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章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章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克扣薪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薪资。不包括以下减发薪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章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章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章的;
(4)企业薪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薪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薪资等。
根据劳动部《对〈薪资支付暂行规章〉有关问题的补充规章》(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薪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章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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