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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有哪些?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一)概念不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1、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1)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三)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四)撤回、撤销不同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合同承诺期限内是否可以反悔

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后又反悔的,其承诺的撤回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但应注意,该承诺撤回的前提,应该是在以非对话方式向相对人作出承诺的情况下适用。对话方式作出承诺或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撤回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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