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诉讼案件的范围具体如下:
a、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b、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c、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d、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8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e、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f、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
g、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评审案件不属行政诉讼案件范围。
一、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谁?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经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行的行政机关。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对商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地位的确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而不同源于原告提起诉讼。只有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被告才享有诉讼中的权利和承担诉讼中的义务。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的范围是特定的,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复议后,如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那么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拘束力的是原处罚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原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
如果改变原处罚决定,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拘束力的是复议决定,这时,作出复议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用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时,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单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但并不排除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可能性。由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机关是被告。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根据商标法规定,工商所不应该以自己名义对商标违法案件进行处理,但它可对商案件进行调查,执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派出工商所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