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军人门诊报销:离休干部、伤残退休干部和高级职称退休干部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其他退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个人负担5%或10%的自费金额除外。
法律分析
军人退休后看病报销方式,门诊须持医疗证或医疗卡、专用病历及门诊联单到本军休所选定的定点医院门诊。每次门诊药费限额在150元以内,超出部分自费。检查费、药费可合开一张门诊联单。
报销比例:
1、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的退休干部含士官医疗费符合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实报实销;
2、师职含技术7级别并有高级职称及师职以上的退休干部个人负担属于公费报销的全部医疗费用的5%单项自费金额除外;
3、团职含技术7级以下并有中、初级职称及团职以下退休干部含士官个人负担属于公费报销的全部医疗费用的10%单项自费金额除外。
拓展延伸
退伍军人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化
退伍军人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化是指针对退伍军人的医疗保险政策发生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变。这些变化可能涉及到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报销限额、报销流程等方面。政策的变化可能是为了更好地满足退伍军人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他们的医疗费用报销的便利性和公平性。变化的具体内容可能包括对特定疾病或治疗方式的特殊报销政策、对退伍军人家属的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等。这些变化对退伍军人和他们的家庭来说,可能意味着更好的医疗保障和更低的医疗费用负担。
结语
退伍军人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化为退伍军人提供了更好的医疗保障和减轻了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新政策规定,退伍军人在门诊就医时,需携带医疗证或医疗卡、专用病历及门诊联单到指定医院就诊。每次门诊药费限额为150元,超出部分需自费。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级别的退伍军人而定,离休干部和伤残干部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师职及以上干部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除外5%单项自费金额,团职及以下干部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除外10%单项自费金额。这些政策变化旨在更好地满足退伍军人的医疗需求,提高医疗费用报销的便利性和公平性,为退伍军人及其家庭带来更好的医疗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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