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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是否判刑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恶意诉讼,构成犯罪的,会被判刑。

恶意诉讼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当前,理论界对于何为恶意诉讼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综合来说,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这一特定的法律程序来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当事人具有主观的恶意,意图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而为自身谋取利益;

第二,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审判程序和法律的强制力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

第三,对方当事人受到诉讼的困扰并因此受到损害;

第四,当事人一方的获利与另一方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当然,还有一个问题,恶意诉讼的成立不应该以诉讼胜利为标志,因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自身不法利益的实现与诉讼胜利并没有因果联系,因此,只要是当事人满足前面四个要件,达到了其某种预期的目的,就应当成立恶意诉讼。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区别

虚假诉讼一般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利用虚假证据,骗取法院由于认识错误做出的有损害于第三人权利的判决,损害第三人的权益。②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都是骗取法院的信任,利用法院的审判权,使法院基于其认识错误而做出错误的判决。当然它们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虚假诉讼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权益。而恶意诉讼,是一方当事人利用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一、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什么区别?

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

(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3)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4)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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