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四)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且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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