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劳动争议仲裁 中,如果在向仲裁庭申请撤诉后,又需要撤回撤诉申请的,应该在仲裁庭裁定准许撤诉之前撤回,如果已经准许撤诉的,是不可以再撤回撤诉申请的。 2、《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 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 仲裁委员会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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