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例:依据《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该宅基地分配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该宅基地位于河北省南皮县南皮镇南街村,该宅基地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面积平方米(四至分别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二、经丙方同意,该宅基地分割给甲乙双方。自甲方偏房南边开始向南13米归甲方所有;该宅基地剩余部分归乙方所有。双方如在该地基上建房,房水不准滴于各自所有的宅基地外。三、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相关宅基地许可文件。四、甲乙双方自行处理各自分割范围他人树木及其他纠纷。五、如因本协议发生争执,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丙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时间:201x年4月26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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