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因扣缴义务人通过车辆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以下减免税证明资料:1.本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2.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3.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相关国际条约。对于符合免税规定的车船,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对其中需要购买交强险的免税机动车,主管地税机关应为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三)对于按照规定应当缴纳车船税但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动船舶,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四)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免征车船税,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五)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警务的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由上述部门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六)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导致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的车船,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后,纳税人应当就确定的减征或者免征期限和税额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七)对于符合减免车船税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纳税人在办理车船税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以下减免税证明资料:1.营业执照;2.交通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发的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明材料;3.车船登记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复印件;4.校车除提供上述减免车船税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为校车的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对于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车船,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公交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到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一次性申请办理公交车辆的车船税减免税备案。对于拥有公交车辆数量较多、不能一次性办理减免税备案的企业,可以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将有关减免税证明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分期分批办理减免税备案,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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