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主旨: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在符合条件下享有使用并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土地,占用面积有限。农民可以根据需求申请宅基地,但需满足一定条件。申请程序包括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国土局审批。最终批准的宅基地名单将由村民委员会公布。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是指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员,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有使用并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具有使用权,而土地则属于该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
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三、申请宅基地条件
1、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2、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四、农宅审批程序
(一)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国土所审核。
(二)国土所实地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地类是否属实。
(三)国土所审核无误后,将材料组织齐全报国土局代县政府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单。
结语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仅限于符合条件的成员使用并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土地。申请宅基地需要符合条件,如因子女分户、外来人口落户或自然灾害等需要拆迁等。审批程序包括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国土所审核和审批等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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