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能善意取得。
不知抵押人系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认定方式上采取推定,真实权利人对抵押权人在抵押设立时的恶意(明知)或重大过失(应知而不知)负举证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善意占有人取得之权利类型不仅仅限于动产所有权,还包括了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动产或不动产的其他物权,不动产抵押权也应包括在内。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综上所述,抵押权能善意取得。不知抵押人系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认定方式上采取推定,真实权利人对抵押权人在抵押设立时的恶意(明知)或重大过失(应知而不知)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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