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2、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6、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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