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赔偿的项目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3、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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