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款人在未还清借款前可以请求变更抵押物。但变更抵押物需要经过借款人、抵押人和贷款机构的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变更后,还需重新评估抵押物价值与借款金额的匹配程度,以确定新抵押物的抵押范围和权益。此外,变更后的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未清偿借款,借款人可以请求变更抵押物。但变更抵押物应当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抵押人不得处分抵押财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改变抵押财产的用途。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 在法定期间内,抵押权人的优先权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限制;期间届满,未清偿债权的,抵押权消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按照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收益权、权属等发生变化的,担保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一致,签订协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可以作为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财产,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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