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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立案形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自诉案件立案一般是形式审查,而实体审查会放在接下来的调查和审理环节进行。而自诉案件在进行立案的形式审查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2、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3、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4、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5、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一、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一)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二)不应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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