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女性领养孩子需要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开展民事活动,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没有孩子,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龄旁系血亲的华侨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然有孩子,但孩子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也可以收养一个健康的孩子;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果有合法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可以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一、收养孩子的程序是什么
1、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提供相应的材料;
3、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二、领养证应该办理
1、领养证的办理是需要当事人亲自办理手续;
2、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健康证明等资料;
3、将证明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交给登记部门,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收养申请书;
4、进行审查,审查完毕以后即可颁发领养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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