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1。在患病或非工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人%。
2、请长病假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够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也不能从事单位单独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评估委员会应当参照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程度评估标准进行劳动能力评估。被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者非工伤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被认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贴。
3、《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食品补贴、中产阶级、夜班、高温、低温、地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国家法律、法规、法规、法规、法规、法规、法规的社会福利。
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满。
5、劳动者生病或非工伤,经劳动评估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单独安排的工作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也应当支付不少于六个月的医疗补贴。患有严重疾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贴,严重疾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10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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