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前是否可以因隐瞒病情而认定婚姻无效?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才是无效的,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并不属于无效情况,而是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应如实告知对方,否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外,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包括形成的原因、请求权人和请求权的存续期间等。
法律分析
一、在结婚前是否可以因隐瞒病情而认定婚姻无效?
关于在结婚前患病不属于无效情况,而是可撤销的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值得注意的是,出于尊重婚姻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而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在双方充分了解并相互接纳的情况下,法律允许这种婚姻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在结婚前,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那么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或者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这并不代表另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行使撤销权。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另一方仍然有权利请求撤销婚姻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或者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这并不代表另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行使撤销权。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另一方仍然有权利请求撤销婚姻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在结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自己患有重大疾病,那么另一方不得请求撤销婚姻。但是,如果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那么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或者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结婚前如实告知病情对婚姻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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