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如何开设店铺并办理营业执照。首先需要选择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然后需要准备租房、购买印花税、编写公司章程、刻私章、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证函、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社刻章、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基本户、以及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请领购发票等步骤。最后,开始营业并按时向税务申报税。
法律分析
您可以开店,因为一旦您能开设店铺,就可以申请营业执照。
根据《物业法》的规定,在小区内部的住宅楼内经营店铺是不被允许的。如果该建筑是商住两用且符合行政审批要求,那么您是可以经营饭店的。但是,您不能私自改造商用房主体建筑,否则可能会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合法权益。
注意:如果是商住楼,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商铺不能用来开店,如果是住宅楼,则是不允许经营店面的。
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一、选择公司的形式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伙投资创业,可选择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如果只有你一个人作为股东,则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二、注册公司的步骤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3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
2、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签订好租房合同后,还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例如你的每年房租是1万元,那就要买10元钱的印花税,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后面凡是需要用到房租合同的地方,都需要是贴了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
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证函”
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6、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此项费用约300元左右。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是80元。
9、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最好是在原来办理验资时的那个银行的同一网点去办理,否则,会多收100元的验资帐户费用。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财章、法人章。
开基本户时,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从2005年下半年起,大多银行都有这个规定),密码器需要280元。今后你的公司开支票、划款时,都需要使用密码器来生成密码。
10、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费用是各40元,共80元。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你可先请一个兼职会计,小公司刚开始请的兼职会计一般200元工资就可以了。
11、申请领购发票
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最后就开始营业了。注意每个月按时向税务申报税哦,即使没有开展业务不需要缴税,也要进行零申报,否则会被罚款的。
结语
开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相关法规。如果打算开店,请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选择适合的公司形式,并按照步骤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核名、租房、编写公司章程、刻私章、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证函”、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社刻章、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基本户、办理税务登记证、申请领购发票等。了解相关法规,遵循步骤,才能顺利开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11-05)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11-05) 第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
(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
(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11-05)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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