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容易混淆,但其实这是两个概念。完工是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也就是总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全部的工作量。工程竣工是工程完工以后基本验收合格才能叫做竣工。竣工比完工的要求和定义更加高,工程竣工主要是工程达到竣工的条件才叫竣工,比完工的要求更高。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应当注意以上概念的区分,只有自己更加专业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业务也会越来越多。
一、专业分包工程的保修期如何算
专业工程的保修期从何时起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专业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决定了确定保修期起算时间的复杂性。如何确定保修期起算时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对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执行。如有的约定为专业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并起算保修期,有的是约定虽然竣工验收但保修期与单位工程的保修期起算时间一致,还有的约定为与单位工程统一验收并起算保修期。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以单位工程竣工验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专业工程的保修期起算时间。因为单位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并不具备使用条件。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往往需要通过总体的测试或者使用后才能发现。如果以专业工程的完工时间为保修期起算时间,甚至造成单位工程还未交付使用,保修期已经届满的情形出现。如果与单位工程统一验收并起算保修期,如此分包单位亦有可能会面对专业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很久,由于整个工程迟迟不能竣工验收,导致保修期的起算时间点长期后延,对其不公的现象。我们认为,如果工程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竣工,分包单位对保修期的起算有异议,应以其可以合理预见的单位工程工期确定分包工程的保修期。
二、建造施工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
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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