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根据销售金额,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表现为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制造伪劣产品对社会经济和人身财产安全有负面影响,我国对此犯罪行为将严厉打击,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法律分析
一、制造伪劣产品罪怎么量刑?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二、制造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虽然法条将该犯罪行为的主体表述为“生产者、销售者”,但这并不意味着制造伪劣产品罪为身份犯。因为一般自然人与单位均可能成为生产者与销售者。所以,行为主体只是疑似身份犯。其中的“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则包括批量销售者、零散销售者以及生产后的直接销售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不影响该罪行的成立。倘若认为只有合法的生产者、销售者才能成为该犯罪行为的行为主体,就会放纵大量的犯罪,造成不合理的现象。
2.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
其中的伪产品主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劣产品是指掺杂、掺假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及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该罪行的伪劣产品之中。
3.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实施多种行为的,也只以一罪论处。
4.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里的“违法收入”并不是指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而是按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出卖价格计算。
制造伪劣产品的这种行为将会对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并且对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将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我国对于制造伪劣产品的行为将给予非常严厉的打击,最高将处以七年的有期徒刑,并且全部的非法所得都将会被没收处理。
结语
制造伪劣产品罪是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我国对此采取严厉打击措施,根据销售金额的大小,判处不同刑期和罚金。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行为表现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需达到5万元以上。制造伪劣产品行为严重,将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惩罚,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对全部非法所得进行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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