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资金的运筹,顾名思义,是指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运作。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体制不够健全、社会保障覆盖面狭窄、政府各部门分配监管工作不一致等问题,但我认为,社会保障资金的运筹方式存在的问题最为严重。 针对我国社会保障资金运筹一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后我觉得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缺陷,并相应提出我认为比较可行的改革方案: ㈠缺陷一:筹资渠道单一,缺乏社会共济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不断壮大的同时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这就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资金需求在不断增长。然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给呢?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基金征收困难。比如在全国很多城市,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其他一些较为细化的保障费用(如: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试点范围更小。而且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筹资渠道采用现收现付的形式,没有与社会保障支出相对应的收入,个人缴费极少,国家财政和各企业也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资金缺口日益增大已经造成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出现支付危机。
改革方案:开征社会保障税,逐渐实行“费改税”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但这种做法刚性不够,缺少强制性,在监管力度和程序上都显不足,易造成社会保障资金财源不稳定。因此,我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 即“费改税”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行性。第一,比较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一形式有强大的生命力。在一些社会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比如瑞典、英国等,都是通过征收社会保险税来维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行,将社保资金收入强制纳入财政收入范围。其次,征收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使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实现多样化,保障社保资金的储备充足。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保障“企业化”的局面,彻底改变现存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导致社会保障资金征收不足的弊端。第三,这种方式可以使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更加具有刚性,更加规范化,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征、用、管和资金管理的责权制度。“费改税”后,政府可以采取新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模式,公平的分配各职责部门的工作,实现社保资金的“收支平衡”运行,从而有效遏制现存社保资金筹资和发放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保资金的安全。 注意事项:
①把握好新旧筹资模式的过渡。实行征收社会保障税后肯定会存在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征收管理体系与现行征收办法的诸多矛盾,因此,需要政府各部门协调工作,完成“费改税”的平稳过渡。
②在征收社会保障税时,要考虑具体的社会保障种类(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比例、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比例等)和其他因素(公民收入、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以征收养老保险基金税为例,如征收15%的税率,可以由企业承担10%--12%,个人承担3%--5%。 ③ 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会保障税可以采取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原则。80%建
议%留给地方财政安排地方社会保障支出,20%上缴中央财政作为全国社会保障支出地区调剂需要,从而也解决了社会保障资金协调问题。比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发放的问题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解决。 ㈡缺陷二:收支统计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由于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资金征收的部门众多,包括人事、民政、卫生等单位都在经办。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和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效率低下,严重阻碍了社保资金的征收和统筹。
改革方案:统一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纳入国家预算
在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基础上可以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统一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纳入国家预算。这从本质上来说其实是对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有力补充与保障。在征收社会保障税后,可以通过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和决算制度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首先,必须将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其他预算分开,保持彼此之间的相互独立,规定不得将社会保障收人用于弥补政府公共预算赤字或挪作其他用途。同时,对各类社会保障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项资金的金额应由财政部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安排。 ㈢缺陷三: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缺乏法律的保护,社保费征收中企业协商缴费、拖欠甚至拒缴社保费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导致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以立法方式谋求长期解决社会保障困难,应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改革方案: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工作
现阶段,我国应按具体实际结合基本国情,根据宪法尽快制定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其中应当包含公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法案,各项专门的社会保障法案和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法案,从而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合法、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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