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孝文帝元宏太和元年三月,下诏书说:\"去年耕牛得疫病死去了一大半,现在春耕不久就要兴起,人们必须尽力于农业生产!有耕牛的人要比平常的岁月更加勤劳,没有耕牛的人更要充分利用剩余时间细心从事耕作.一个成年男子治理40亩田地,未成年的男子治理20亩田地,不要使人们有剩余的精力,土地仍有剩余可利用的价值(要求人们务必充分利用土地,精耕细作).此时李安世上奏议对皇帝说:\"
“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理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
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人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 我听说丈量土地,划分田野,这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城邑附近的肥沃土地与乡村的荒地相互交错,这是
达到治理的基础.田赋的建立,兴起,由来已久;耕地与休闲不耕之地的数目,应当制定一个限度!要使得土地不荒废功效,人群中没有无业的流民.强大而有权势的家族,不独占肥沃的土地;无权势的孤寒低微之人,也拥有几顷几亩分到的土地.
窃见州郡之人,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代。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凉,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
我私下里见到州郡的人们,有的人因为歉收而流浪迁徙,舍弃卖掉田地房屋,漂泊地居住在异地他乡,这类是牵涉到数代!确立三长制后,流浪在外的人们才开始返回故乡.房舍田园荒芜,更换交替的生长着桑树,榆树,事情已经过去了好久,很容易产生冒认房舍田园产权,疆域内的地方毫族,肆强凌弱,侵占田地,冒认魏晋时代与己同姓人为自己的祖先,把产权追溯到曹魏,晋代!年代稍微久远的,乡间老人所迷惑.虽然有好多人的证明,却都不能拿来作为证据,各自依附于他们交好的亲戚,互相都有各自的道理和不足之处.仅仅具备物证,人证,判决的人尚且疑惑,争执的诉讼被推延很久,拖延多年的诉讼仍未得到判决.良田被丢弃而不开垦,柔韧的桑叶直到枯萎却不采摘,想要让每户人家丰收,每年存很多粮食,每个人都有供给积蓄的费用,这样做能办到吗?
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人获资生之利,豪
右靡余地之盈。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
我认为虽然现在的桑榆,庐井难以恢复到原先的状况,应当改为平均计量.测量这些土地疆界,使分配的土地有一定的标准.劳动力和分配的土地相当.地位低微的人得到生活所需的资财.豪门大族没有占据肥沃.多余的田地.大公无私的恩泽,就同样散布到万民之中,就像是高大山丘的一样,可使得家家户户都会有剩余的积蓄.
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诈之人,绝于觊觎,守分之士,免于凌夺。”帝深纳之,均田之制起于此矣。
对于所争执的土地,应该规定一个年限加以判决.事件经历久远难以明确主人的田地,都归属于现在的田
地主人.从此以后虚假狡诈的人断绝(占据田地)非分的希望和企图,安分守己的农民免于被侵凌掠夺田地.孝文帝采纳了李安世的意见.均田制就产生于这个时候.
九年,下诏均给天下人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不栽树者谓之露田。妇人二
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人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下诏令平均分配给天下人田地:男子15岁以上的,授给露田(不栽种树木
的无主荒地)40亩,女子授露田20亩,奴婢按照正丁一样授田.耕牛一头授田30亩,每户人家被限制最多拥有4头耕牛,所授之田大多加倍,以备休耕,耕种一年需要二年贫瘠的土地再加倍授予,供休耕及还田,受田时的增减变化的需要.人们到了负担租调力役的年龄就授予土地;老年即免除赋税.劳役,到人死以后就要归还田地;有奴婢和耕牛即可授田,而无奴婢.耕牛即须还田。种植桑,榆,枣等果树的土地作为人户世业的土地,只领种,不还受。桑田虽不在授田,还田之内,但要计算在加倍授予的露田份内。分配的桑田即使有余,不得用来充当露田的数目;桑田不足的可以用加倍授予的露田充数! 原来没有桑田,现在由国家授予桑田的人,男子一人授田20亩,督促种植其他的作物。种植50株桑树,5株枣树,3株榆树。没有被授予桑田的人,男子被授予1亩地,依照法令督促种植其它的果树和多种植桑树,榆树的不加以禁止约束。 应当归还政府的田地不得种植桑树,枣树,榆树与其它果树,种植的就按违令罪论处,违令者罚还其土地,分与他人。
诸桑田皆为代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
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有举户老小残疾无受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疾者,各授以半夫田。年踰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诸还受人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桑田作为人户世业的土地,人死以后不还授,每户占有的桑田数按现有人口计算。有充足桑田的人不再授
予也不用归还,桑田不足的,按法令受田种植树木。桑田有多余的人可以出售多余的桑田,桑田不足的人们也可以购买桑田,不得出卖自己份内的土地,亦不得自己有了足够土地后再买土地。适合种麻织布的地区,男子到负担租调力役的年龄。每个应授田的男子另外可以领种麻田10亩,每个女子可以领种麻田5亩 。奴婢按照正丁一样授予麻田。麻田要按照法令归还国家,不能成为“永业”。对于家庭中有老弱病残的人,没有授予土地的,年龄在11岁以上和带有残疾的人都授予正丁男所受田数的一半.年龄超过70岁的人不用归还所授予的田地.寡妇不改嫁的,即使免除了负担租调的力役也同样授予妇田. 归还授予的田地,以正月作为固定的时间.假如方才授予田地就死去的人和买卖耕牛的人,都要等到第二年的正月,才能归还授予的土地.
诸土广人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人种莳。后有来居者,依法封授。诸地狭之处,有进
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人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
地广人稀的地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由官府雇人开垦荒地来耕种.以后有人来定居这些地区的,依照法
令授予他们田地.对于所处偏僻荒远的地区,成长为壮年的人授予田地却不原外迁去边远地区的人,则把他们家中的桑田定名为正分田,田地不足的,政府不再授给倍田,还缺少的田地,家庭内部成员另外减少原定的份额,以补新增丁口的份田.不适宜种桑树的地区,都依据这条法令来实施授田.田地不足又不愿外迁的人,听凭他们到其他有空闲荒地的地方去垦植,不限制他们去异地的州郡,但不得逃避赋役.土地充足地区的人们不得无故而迁移.有新的人来定居的,3个人就授给1亩地用来作为家庭的住所,奴婢5个人1亩地作为居所.
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
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闲,亦借其所亲。诸宰人之官,各随近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每个人所受的份田,不论是正份还是加倍授予的倍田,都不得夹隔他人的份田.对新增人口授予的土地,应从
最近的土地中授予.假如同时授予田地,依据先授予贫困的人后授予富人田地的原则.对于加倍授予的田地,仿效这条法令作为依据.贬职或调往外地的人,没有子孙或家中户口断绝,荒废的家宅和桑树,榆树,都充入公田.以此来供给政府授予的土地.分授土地的次序,按亲疏远近而定;没有转授期间,也可以借给其亲戚经营.治理人民的官员,在任职地方随地给公田.规定刺使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6顷.官吏调任或免职,所授之田交给接任之官,私自买卖所授之田的官员按法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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